遞交辭職書后還可以收回嗎
發(fā)布時間:2009-12-01 08:50:09
點擊數(shù):35735 次
張先生與某企業(yè)簽了一年期的勞動合同,6個月后,張先生與部門領導發(fā)生爭執(zhí),一怒之下,寫了辭職書交給了單位人事部門。事后,在家人、朋友的勸說下,張先生冷靜了下來,覺得在沒有落實好新單位之前,辭職不妥,便電話通知單位人事部門,稱自己還要再考慮一下。3天后,人事部門通知他,單位領導經(jīng)過研究,同意他辭職,要求他來辦理辭職手續(xù)。張先生便向人事部門提出,要求收回辭職書,但人事部門不同意。張先生詢問:辭職書批了,就算解除勞動合同了嗎?自己曾電話通知人事部門,暫緩決定辭職,難道無效嗎?
南南告訴張先生,就我國目前的法律、法規(guī)還很難找到明確的具體規(guī)定,《勞動法》沒有對勞動合同的簽訂、更改、解除等作出很詳細的規(guī)定,但在《合同法》中,有要約和承諾的說法。張先生提出辭職,就是向單位提出了邀約,單位在收到邀約后,作出了承諾,批準了辭職(即邀約),合同就成立了。張先生要修改邀約,必須在單位接受承諾前,否則是無效的。這里的關鍵是,張先生曾經(jīng)電話通知單位不要馬上批準辭職,聲稱還要考慮一下。但是并沒有正式提出要求收回辭職書。在單位批準辭職后,張先生才正式提出要收回辭職書,就來不及了。
這里,南南告誡讀者:員工主動辭職,一是無法得到經(jīng)濟補償金。根據(jù)勞部發(fā)[1996]第354號《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》第20條之規(guī)定,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,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(jīng)濟補償金。二是無法申領失業(yè)救濟金。國務院令第258號《失業(yè)保險條例》第14條規(guī)定了失業(yè)人員領取失業(yè)金范圍。員工主動提出辭職,不屬于該范圍。因此,如果你不是真的想辭職,而是與單位有不同意見,應通過其他渠道去溝通解決,千萬不能輕率地遞交辭職書,潑出去的水,要收覆就難了。
更多相關